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严厉打击侵害基金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新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
如何更好防范、打击欺诈骗保、挪用贪占?
细化违法情形明确法律责任
我国原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实施20多年。据人社部介绍,考虑到原办法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因此紧扣地方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重新制定了办法。
人社部数据显示,我国养老保险已覆盖10亿人以上,较10年前增长一倍多;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基金年度收支规模超13万亿元,较10年前增长超三倍。
“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链条大幅延长,给监督工作带来全新挑战,出台新办法及时且十分必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通过整合和细化原有规定,办法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医院和保险公司等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主体给社保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对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情形逐项进行了细化。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哪些行为属于失职渎职,此前一直没有特别具体的界定,在社会保险法里只有几句原则性描述。”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各种情形明确后,将更具可操作性,提升打击效力,更加扎紧制度的笼子,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细化了违法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既防范打击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又防范打击社保经办机构和行使审批认定职责部门实施的侵占危害基金的职务犯罪。”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局长汤晓莉说。
拓宽监督对象和范围全环节监督防止“跑冒滴漏”
“与老版办法相比,这次新版办法的一大进步是拓宽了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从单纯围绕社保基金资金账户监督,扩大到把与基金安全密切相关的全部环节都纳入监督,包括最前端的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防护更为全面。”褚福灵说。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经过多年整治,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控监管更加严格,传统的直接贪污挪用社保基金案件大幅减少。但仍有少数地区对监管重视不够,监管效能不强,加上社保基金管理宽松软、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导致欺诈骗取、贪污套取社保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等。
褚福灵表示,社保基金业务链长、风险点多。从政策制定、服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一直到基金收支,每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必须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为及时摸排社保基金收支、管理风险,发现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第三方机构检查、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等多种手段,以加强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
“聚焦高风险业务、投诉举报线索等,可以借助社会审计机构开展不定期检查,快速发现疑点,最大限度防止社保基金‘跑、冒、滴、漏’。”郑秉文说。
办法在加强对社保基金检查力度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监督处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向本级人社部门、地方人社部门向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报告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保基金的情况。对发现的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旦发现线索,就能迅速查处;一旦有违规违法行为,就得严格惩处。”郑秉文表示,落实好办法的这几点,就能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危害。
构建监督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根据办法规定,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确保监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落空。
办法明确了人社部门内部相关机构的协同义务及与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等外部门的协同配合要求,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案件往往发生在基层地区,而这些地方受编制所限,人员缺乏、监督力量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设置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有的地方设置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但监督效果也不理想。”褚福灵说。
专家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理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推动监督规范化,对侵害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现在社保已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就更需要跨部门的合作,在‘收’方面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在‘支’方面严格把控、加强检查。”郑秉文说,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比较多,社保基金使用发放主要在地方,要加大力度防范地方不作为、乱作为。
褚福灵认为,现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还不够,还应该有更高层次的立法,比如出台社保基金监管条例等。
汤晓莉介绍,下一步,人社部在指导各地抓好办法落实、强化监督查处的同时,还将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推进建章立制,研究出台社保基金监督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体系。